学校应当禁止从事的行为有: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、少年随班就读;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;违反法律规定开除学生;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。
法律依据
《义务教育法》第五十七条
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(一)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、少年随班就读的;
(二)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;
(三)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;
(四)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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